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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1-09 | 文化站收走电视讨欠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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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接有线屡禁不止  收费单位想出怪招
文化站收走电视讨欠款
  执法站里放着很多收来的电视。

  本报讯 (记者邢学波)由于住户私拉有线电视屡禁不止,丰台区南苑乡有线电视收费执法站想出一个斩草除根的“绝招”:如果住户不立即缴费,便将其电视搬走。
  “我私拉有线电视是不对,可他们也不应该把我的电视搬走呀!”在南苑乡大红门租房住的老武对记者说,23日晚8点,家里突然来了5个联防队员。“他们说是乡里来检查有线的,我家偷接了有线,要我交516块钱补办。”
  老武承认,几个月前他私自接有线电视进屋,未经批准也未交费。他当时向检查者表示,愿意交纳少量罚款抵过,但检查者拒绝了他的请求,“他们说如果不立即付钱就要把电视拿走,我当时手头没那么多钱,只能看着他们把21寸彩电抄走了!”
  搬电视者给老武留了一个收条:“武××私接有线暂收牡丹电视机一台(21寸),一个月之内到有线电视站办理手续,过期不予以办理。”收款人签名为“魏国升”,旁边盖着“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农村文化站”的财务专用章。
  昨晚7点钟,记者和老武一起来到南苑乡政府有线电视收费执法站。屋内放着十几台电视机,上面布满灰尘。老武在屋里围着码放的电视转了好几圈,也没找到自己的电视。值班员见状把床单一掀,床下居然也塞着电视。
  “这儿怎么有这么多电视呀?”记者问道。“这还多呀!库房里都满了!”值班员笑着回答说。
  执法站一位姓董的负责人对此解释说,由于南苑乡有太多人私接有线电视,“过去我们采取的是掐线的办法,可这边刚掐那边又接上了。我们是被逼得没办法了,才搬他们电视的。”董先生称,南苑乡有线电视收费站是代理歌华有线在当地收费事宜的,他们采取搬电视的做法乡政府是知情的。“只要他们把钱交上来,我们就还电视。”
  对此,天星律师事务所的王良律师解释说,私接有线电视属于违法行为,被侵权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。但电视属于私人财产,强行搬走别人电视就侵犯了私有财产权,同样是违法行为。“对方违法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,不应该用违法行为对付违法行为。”

    《京华时报》(2003年12月26日第A16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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